德国人合公司的主要形式及其经济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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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爱贺.德国人合公司的主要形式及其经济意义[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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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爱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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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计划委员会培训中心 副译审北京1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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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在德国,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它一方面为合伙人提供了各种合伙形式,另一方面合伙人对合伙形式的选择也只以公司法规定为限。德国的公司大体分为人合公司(亦称合伙公司)和资合公司两种类型.本文着重对各种主要人合公司及其特点分别作以阐述.一、民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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