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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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采购人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在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按隶属关系进行编报,各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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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福建 政府采购 财政资金 部门预算 预算管理 财政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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