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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应让位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姓名:龙伟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例李某,女,2011年2月入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为客户办理车辆上牌、保险等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单位口头辞退了李某,双方遂产生纠纷。2013年3月,李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赔偿金等。庭审中,该公司提出因李某侵占了公司的业务款,单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关 键 词: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公安机关  民事责任  汽车服务  职务侵占  优先保护  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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