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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单位不应该回避
引用本文:何云福.行政执法单位不应该回避[J].监督与选择,2008(10):51-51,50.
作者姓名:何云福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案情回顾】《执法回避也应适用于行政执法单位》一文(刊登于《监督与选择》2008年第5期)结合一个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分析了某质量技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关 键 词:行政执法  回避  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  工程施工合同  适用法律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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