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6年6月10日,科华外贸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集成电路,海关经审核,发现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行情,遂于2006年6月11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价格质疑,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查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海关认为不足以证明申报货物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且发现科华外贸公司代理的国内实际买方飞达科技公司与境外卖方香港飞达科技公司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且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规定,不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为充分交流双方掌握的信息,海关与科华外贸公司进行了价格磋商。海关对科华外贸公司提供的价格信息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该资料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估价的基础;由于科华外贸公司未能提供适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以及构成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所需的相关可量化的数据,而海关也未能掌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相关价格资料,2006年9月20日,海关依据《审价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合理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并相应作出征税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