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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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曙光.我国加入WTO后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湖南经济,2002(3):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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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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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衡阳天翼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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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到1999年10月底,该组织共有成员国134个,他的前身为1947年创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与GATT相比,WTO涵盖货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GATT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在WTO的规定中,对荛窬 管理造成影响的规定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为GATS,其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在其序言中确定了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和保证政策采购的公平性和非歧视性,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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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中国 工程造价 造价管理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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