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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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维.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应承担的法律责任[J].上海企业,2009(10):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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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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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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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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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资不实 公司股东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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