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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出口合同中应明确权责关系
引用本文:黄民.联营出口合同中应明确权责关系[J].大经贸,2000(9):88-89.
作者姓名:黄民
摘    要:案情介绍A进出口公司是一家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公司,B 丝织公司不具备外贸经营权。A 进出口公司与B丝织公司签订联营出口协议,约定:由A进出口公司垫资给 B 丝织公司组织货源,购买用于出口的纺织品,再由 A进出口公司代理 B 丝织公司对外出口,但 B 丝织公司须保证还清A进出口公司垫资款本息。A 进出口公司此后与外商 C 洋行签订了一系列出口协议,但实际是由B丝织公司直接与 C 洋行进行业务往来。由于 C 洋行拖欠了部分贷款,致使 A 进出口公司与 B 丝织公司引起纠纷。A 进出口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 B 丝织公司返还垫资款,而 B 丝织公司则抗辩称:双方之间为联营关系应共负盈亏,对不能返还的货款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扭另外,A 进出口公司作为代理方有权直接向洋行催收货款,催收不到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 键 词:联营出口合同  权职关系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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