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的有关规定,原需外经贸部审批,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的铜及铜基合金、食糖、新闻纸、原油(成品油)、钢材、生铁、锌锭、铝的加工贸易业务,已分别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针对近期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调整情况,外经贸部近日发出通知,就出口上述八种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及发证有关规定事项重申并明确如下:一、食糖、成品油、锌锭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食糖、成品油、锌锭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其中食糖加工贸易的审批,还须按照《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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