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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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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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以(92)财会字第33号通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后,为了便于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财政部特以(92)财会字第37号通知将执行中若干具体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汇兑损益 (一)企业按《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于今年作第一次调整时,如果所产生的汇兑损益金额较大,可增设“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并从本年度起按不长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以后每月终了按规定调整所产生的汇兑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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