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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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毅榕.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J].上海国资,2008(8):4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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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毅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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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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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企业听得税法已干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规定符合国际上通用的法人所得税制,使我国的企业昕得税应纳税昕得额的计算更为合理,但是,这也导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企业昕得税收入跨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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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营业机构 缴纳 法人所得税制 法人资格 中国境内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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