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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引用本文:许毅榕.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J].上海国资,2008(8):48-50.
作者姓名:许毅榕
作者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摘    要:新企业听得税法已干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规定符合国际上通用的法人所得税制,使我国的企业昕得税应纳税昕得额的计算更为合理,但是,这也导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企业昕得税收入跨地区转移。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营业机构  缴纳  法人所得税制  法人资格  中国境内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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