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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的探讨
引用本文:张磊.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的探讨[J].税收与企业,2003(Z1).
作者姓名:张磊
作者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
摘    要:一、市场经济下的税收筹划应该具备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三大特点首先是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显然要坚决加以制止和反对。征纳关系是税收基本关系,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收,纳税人偷逃税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不过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作出选择低税负的决策是无可非议的,征税机关不应当加以反对。用道德的名义劝说纳税人选择高税负显然不符合税收法律的精神,因而不值得提倡。其次是筹划性,表示实现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销售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方面也为纳税人提供了可以选择降低税负的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第三是目的性,表示纳税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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