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有限合伙的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发展市场经济必然需要多种商业组织形式,每种商业组织形式都有其特有的优点,而该法只规定了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对于立法的滞后,中国经济发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有限合伙的雏形或变异形式,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引导,融资行为很不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地方政府尝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承认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但是地方先于国家立法的变通方式必然导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使得依据地方性法规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合伙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严重影响了投资人进行投资活动尤其是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中国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天绿即是一个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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