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THC)的非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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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无.再论班轮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THC)的非法性[J].科技与企业,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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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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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外经贸企业协会/广东省国际贸易货主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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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国家工商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公告》之后,广大货主一致认为:《公告》第一条关于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的认定,是给外贸货主讨回了一个公道的说法,是货主方取得的重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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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码头作业费 班轮公司 非法性 国家发改委 国际班轮运输 《公告》 工商联合 交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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