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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部分处罚条文如何执行》的解答
引用本文:沈水生.对《〈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部分处罚条文如何执行》的解答[J].中国社会保障,2005(5).
作者姓名:沈水生
摘    要:《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1期上刊登了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部分处罚条文如何执行》一文,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疑问,笔者对此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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