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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
引用本文:邓慧敏.论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J].经贸实践,2017(22).
作者姓名:邓慧敏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北京,101300
摘    要:我国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但现行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税务机关实际执法中,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以及"无正当理由"的认定缺乏明确的依据,易造成核定征收权的滥用,与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冲突.本文从具体案例着手,分析我国现行税法对核定征收权规定存在的缺陷,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关 键 词: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  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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