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应收债权质押融资和出售的账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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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明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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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如皋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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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应收债权质押融资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当小企业将其应收债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时,按规定必须提供有关应收债权质押凭据,这说明应收债权已经转移,但这种转移是暂时的形式转移而不是实质转移,且由普通的应收债权转为特定用途的应收债权。这种应收债权的转移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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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小企业会计制度》 应收债权 账务处理 质押融资 出售 “财务费用” 银行借款 债权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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