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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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明国,蒋敏.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J].中华商标,2006(7):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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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明国 蒋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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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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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郑成思先生在《知识产权论》中指出,英国侵权法是始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后来才划分出“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领域保留“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与普通的侵权不同,对于商标侵权主观过错的研究,又是学术界较少关注的领域,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工作中,更疏于对该方面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而商标侵权问题又是横跨民事、行政、甚至包括刑事三大审判领域的问题,在WTO的三个主要部分,即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均与之紧密联系。同时,现实生活中,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分析主观标准,对于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实现过罚相当、罪刑相适应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对商标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对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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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归责原则 商标侵权 “无过错责任”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商品贸易 司法实践 罪刑相适应 主观过错 实践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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