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实物出资的到岸财产鉴定与装运前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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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景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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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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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非现金形式出资。除“非法人”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在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其出资方面的争议多因外商实物出资而产生。外商实物出资方面的常见问题主要有三种:第一,外商用以出资的实物不符合该企业的设立目的,是其生产经营根本不需要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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