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合同丢不得 被人利用麻烦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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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2000年10月的一天,林某向陈某借款4000元,并签订1份包括借锯在内的《借款(及借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率等。还款期限届满时,林某将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及其利息全部还给陈某。陈某也将《借款合同(及借据)》交还林某。林某随后将该《借款合同(及借据)》扔掉,被邱某拾到。邱某把该《借款合同(及借锯)》中的借款金额"4000元"改为"4500元",并更改借款期限后,持该《借款合同(及借据)》再向陈某借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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