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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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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