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组合伙贸及其风险——以江津县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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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娄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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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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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近代中国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历史经验及当代转型”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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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商号之间资本与人力的联合,民国时期的组合伙贸实现了原产地、集散地与销售地之间的大宗商品贸易,其商业利润主要来自对市场的占有,从而达到控制价格与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公权力对组合伙贸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为商人提供了庇护,另一方面破坏了股权平等与债权平等的原则。本文揭示组合伙贸的本质是有限责任,有助于扩大市场占有且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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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组合伙贸 风险 权力庇护 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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