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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用体系建设
引用本文:戴菱.浅谈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用体系建设[J].消费导刊,2009(14):142-143.
作者姓名:戴菱
作者单位: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摘    要: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然而目前,我国在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少,仅有几个地方性法规可以参照。另外,国内尚无对个人隐私信息范围进行界定的法规,也没有颁布对个人和企业信息的相关保护条款。但是随着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信息权利的申索和追偿、名誉权和隐私保护中的种种矛盾都逐渐凸显出来,尚处起步阶段的商业征信机构经营步履维艰,政府公共征信机构又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法律缺位已经成为信用信息产品市场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桎梏。因此,我国亟需出台对个人和企业原始信息界定、交流、运用的基础性法规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特别法规,从而达到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作用。

关 键 词:信用信息  主体权利  保护  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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