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币票券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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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岩柏.关于代币票券的法律思考[J].济南金融,2006(5):7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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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岩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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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山东日照276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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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代币票券的现行法律规定。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看,代币票券明显属法律所禁止。《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决定了人民币是我国的惟一合法通货。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五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量的代币票券都是非法的,理应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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