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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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施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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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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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实际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四种。对于几种类似共同受贿犯罪行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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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共同受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3)12-0114-03 |
修稿时间: | 2003-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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