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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作者姓名:施政
作者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摘    要: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实际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四种。对于几种类似共同受贿犯罪行为,应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认定。

关 键 词:受贿罪  共同受贿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
文章编号:1672-2728(2003)12-0114-03
修稿时间:200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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