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关于仲裁案件属地管辖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决定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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