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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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怡.完善财政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J].上海财税,2003(10):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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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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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财政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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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今年是财政执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的第一年。笔者以为,要有效地防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行为,财政部门必须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原因,全面增强监管的力度,真正起到财政执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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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 财政部门 监管 造假行为 《会计法》 财政执法 完善 执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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