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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
引用本文:金怡.完善财政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J].上海财税,2003(10):42-42.
作者姓名:金怡
作者单位:上海市财政监督局
摘    要:《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今年是财政执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的第一年。笔者以为,要有效地防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行为,财政部门必须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造假的原因,全面增强监管的力度,真正起到财政执法的作用。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  财政部门  监管  造假行为  《会计法》  财政执法  完善  执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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