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浅析国际海运货物控制权 |
| |
引用本文: | 徐佳囡.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浅析国际海运货物控制权[J].商,2013(18):273-273. |
| |
作者姓名: | 徐佳囡 |
| |
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
| |
摘 要: | 海运是高风险的运输方式,也是国际货运中必不可少的运输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货主,提单出现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提单的广泛应用使得海运货物控制成为可能。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一系列新的问题产生了:一是海运单并不能完全体现提单所有的物权凭证功能,它的控制力不够;二是电子商务的出现,没有书面的运输单据,就需要有相应的约定或者条文来规范货物的控制权。在《鹿特丹规则》签署前,曾经有过三大国际海运公约,但受客观条件和时代条件制约,均未对货物控制权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鹿特丹规则》为视角来分析国际海运货物控制权,希望能够给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所启示。
|
关 键 词: | 海运货物控制权 国际货运 鹿特丹 运输方式 凭证功能 电子商务 运输单据 国际海运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