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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    要:[编者按]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11月24日以内贸再管字[1997]第14号文转发了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刊予以全文转载,供行业贯彻执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公安部发出文件(公交管[1997」261号)如下: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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