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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提货担保风险
作者姓名:林建煌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总行支付结算部
摘    要:在提单代表货权的情况下,收货人须凭正本提单提货。但是,单据的流转,与货物的运输并不同步。极少数时候,单据到达收货人手里,会晚于货物到达目的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货等单”。“货等单”的时间长了,往往会产生巨额的滞港费,吞食进口商的利润,并可能延误进口商生产和出货的机会。

关 键 词:担保风险  防范  正本提单  收货人  进口商  目的地  单据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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