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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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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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现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摩托车。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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