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柯善凡.关于我国职工退休年龄的思考[J].计划与市场,1994(5). |
| |
作者姓名: | 柯善凡 |
| |
摘 要: | 据我所知世界上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把年龄作为职工退休的重要条件之一。迄今为止,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定退休年龄同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初期的规定相比较,都往后推移了2~5岁,而不曾有向前推移的。我国规定职工的退休年龄男干部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工人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1986年5月27日国家科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明确规定进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当于副教授级退休年龄可延长到65周岁,相当于教授级的退休年龄可延长到70周岁,其他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未作变动。相反,一些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实行内部退休政策,实际上是把这部分职工的退休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相比提前了5至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