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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引用本文:孙保民.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J].嘉兴学院学报,1992(3).
作者姓名:孙保民
摘    要:根据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我国现阶段在公有制范围内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向,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现在有人否定按劳分配,如“不容论”者认为,按劳分配是产品经济的产物,而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等同论”者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在基本理论上都是明显错误的。当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呈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格局,还未达到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单一的社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是行不通的。在分配制度上,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应当允许各种非按劳分配形式的存在,但是,必须始终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有人企图否定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同样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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