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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作者单位:;1.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法定代表人或正副职人员)出庭应诉的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讼法的方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新的行诉法增加条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无论是其在当下新修改的行诉法中地位之重,还是其对于行政诉讼重大理念变化的影响,都理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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