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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
;1.西北政法大学
摘 要:
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由于合同的目的在于追求精神的愉悦所以服务质量的瑕疵实际上是合同的实际违约,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此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合同标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可以基于违约责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弥补旅游者作为弱势方在依侵权请求时的不足从而更好的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使旅游业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提供服务
特殊性
精神愉悦
承揽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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