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荒山造林优惠政策落实到对幼林间伐抚育上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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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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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发(1993)14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的通知》第三条:“对新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一至三年内给予免税照顾”。1994年1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二点:“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从以上两个文件来看,在荒山上植树造林,可获得免税的优惠待遇。笔者认为,国家制定这个政策的原意是要鼓励对荒山的开发和利用,使荒山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可是这个规定却很难操作,如荒山的标准怎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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