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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虚假投资的原因及对策
引用本文:王富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虚假投资的原因及对策[J].亚太经济,1992(6):68-70.
作者姓名:王富全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摘    要: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的法规中规定,合营各方须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各方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未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买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同时,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

关 键 词:三资企业  投资  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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