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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部分损毁并修复的会计处理浅见
引用本文:高新兰,冒根建.固定资产部分损毁并修复的会计处理浅见[J].财会月刊,2013(9):80-80.
作者姓名:高新兰  冒根建
作者单位:[1]江苏如皋第一中等专业学校江苏如皋226500 [2]江苏泰森食品有限公司财务处江苏南通226100
摘    要: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及处置有如下相关规定: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关 键 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会计处理  修复  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成本  确认条件  当期损益  企业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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