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相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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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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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版分类要求,我局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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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服务商标 申请注册 服务项目 零售 医疗用品 批发 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注册 副省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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