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一种非常严谨、科学、规范的采购方式,它具有缩短采购周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保证质量、服务以及采购人得到最优惠的价格等特点,也是国际通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实践证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只要谈判文件编制、谈判程序、中标原则规范,照样能达到公开招标方式的效果。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笔者从有关媒体介绍的案例以及供应商投诉的案例中了解到,个别地方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了较大偏离,由规范的“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出了“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性价比法”,致使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时有发生,且在全国呈现攀比和蔓延之势,这种“乱谈”问题若不尽快加以制止和解决,势必对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下面,笔者就竞争性谈判.出现的“乱谈”种类、成因与危害以及改进措施谈一些想法。[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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