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公司法》下八大财务会计问题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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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燕.试析新《公司法》下八大财务会计问题的变化[J].财会研究(甘肃),2006(5):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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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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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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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分期缴付资本制下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公司法中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降低了公司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标准,即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第二,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三,关于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一方面丰富了可作为出资的资产形态。将1993年公司法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改为“知识产权”.并增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为其他有价财产的出资如采矿权、股票、特许经营权等预留了法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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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财务会计问题 最低注册资本 八大 试析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形式 非专利技术 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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