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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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相庆梅.论诉讼担当[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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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相庆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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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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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担当理论主要是围绕第三人代替杈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的场合展开讨论的。第三人替代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者与权利义务主体同时)持有当事人适格,并且该当事人承受的判决效力也及干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就被称为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根据管理权获得的不同情况,第三人诉讼担当可以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所谓法定诉讼担当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诉讼担当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法律授权而获得管理权,并具备当事人适格。所谓任意诉讼担当就是基丁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进行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当事人授予管理权或者是诉讼遂行权,而具备当事人适格。下面,就对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担当分别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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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担当 管理权 法律授权 诉讼遂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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