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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共青团山东省委、省妇女联合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摘    要: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部社发[2003]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我省目前正在制定《山东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请各地将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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