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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咬金”半道能杀否?
摘    要:本刊第8期刊登的(售假经过此地,技监能否查处)一文,介绍了辽宁省兴城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经过此地的售假货物的过程和对该局处理方法的4种不同认识。案例刊出后,反应热烈,现将来函摘登如下: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质量技术监督局姜金宝、王立新: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而本案中的生产地、销售地均不在兴城,因此兴城局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交生产地质量技监部门查处生产者,并可移送拟销售地质量技监部门对销售者进行查处。如兴城局处理该案必须经共同的上级质量技监部门指定管辖方可。 本案处罚依据欠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国家局(91)技监法便字第064号文明确指出:国发1989]06l号文件是法规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 山东省即墨市技术监督局乔培青: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监函1999]170号复函”的精神,此截车路查案不属非法,但查扣后实施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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