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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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晓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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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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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人人格独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股东的投资风险进而促进投资兴业,繁荣社会经济。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完全按照设计者的意愿运作,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人们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了投资者的保护伞,也成为了舞弊者的护身符。面对实践中遇到的种种事与愿违,从美国判例法中走出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法人人格制度的修正与完善打开了一扇窗。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已大胆导入了这一制度,这是在成文法中最明确地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立法例。但是,由于该条表述过于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还在持观望态度。所以,目前尚未发现援引该条而作出的典型判例。现希望通过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浅析,从而对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提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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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人格否认 完善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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