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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是否承担竞业禁止责任
引用本文:蔡昌,吉靖华.银行柜员是否承担竞业禁止责任[J].中国社会保障,2012(1):68-68.
作者姓名:蔡昌  吉靖华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社局
摘    要:案例王某系某银行员工,2007年10月到该银行上班,从事柜员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0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王某不得到其他金融机构或与银行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上班,也不得自行经营与银行有竞争关系的行业,否则,王某要支付给银行24个月本人工资的违约金;银行在王某离开后,以其离开单位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逐月给予王某两年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关 键 词:银行柜员  竞业禁止  劳动合同期限  月平均工资  2007年  责任  终止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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