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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提出的"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我部决定,今年扩大国家级试点范围,明年在全国推行这一制度。现公布1998年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的首批城市(地区)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城市(地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配套措施,抓好抓实。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由领导负责,培训、就业、鉴定、监察等机构参加的试点工作班子,加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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