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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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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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融资租赁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出口 国家税务局 一条根 出租方 政策试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办法 工程结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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