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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杨新勇.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J].中国高新区,2006(3):66-68.
作者姓名:杨新勇
作者单位:C&LLawFirm,邯郸高新区管委会
摘    要: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以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条件为依托.主要依靠国内的科技和经济实力,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国务院于1988年批准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991年3月批准建立了26个国家青新区.1992年11月再次批准建立25个国家高新区.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陕西插凌冒家农业高新区。至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区共53家。2004年,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达5500多亿元,占全国的8.8%,出口总额超过824亿美元.占全国的12%,国家高新区以不到全国万分之一的土地,产出了全国5%以上的GDP。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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