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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研究
作者姓名:罗朝辉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138
摘    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从事与主体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必须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非法利益包括为自己和他人获取;经营行为具有长期性、规模性、交易经常性的特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形成本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笔者建议,对于本罪在客观方面修改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罪标准修改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关 键 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客观方面 非法利益 经营行为 犯罪未遂 特定身份 重大损失 国家利益 标准修改 长期性 规模性 经常性 教唆犯 帮助犯 数额 本罪 主体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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